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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
一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上锁管理。 二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,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。 三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。 四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,必须及时送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,不得放置在场所外存放。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、出库登记台帐,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标志。 五、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,并建立台帐,明确废弃物名称、来源、进出量、管理者签名等。 六、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,严禁混放;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,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。 七、必须定期对危险废弃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,发现破损,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。 八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、处置危险废物。 九、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、处置相应的资质,并有相关证明文件。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。 十、危险废物存贮场所外应配备消防器材。 十一、存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、清洁、火灾事故调查,总结事故教训,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。
危险废物管理制度
一、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二、公司生产部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监督管理。 三、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,集中处置的原则,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。 四、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,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备。 五、公司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。 六、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、贮存。已经混合的,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。 七、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到、堆放、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。 八、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,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,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,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。 九、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和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。 十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、贮存、运送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,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,定期进行健康检查,并要接受相关法律、专业技术、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。 十二、危险废物在收集、运送、贮存、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,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,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。
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
一、遵照环境保护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的工作方针和“三同时”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、同步实施、同步发展。 二、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,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,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。 三、设立以总经理为首,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,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,监督和协调。 四、环境安全生产科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,负责公司日常管理,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。 五、按照“管生产必须管环境”的原则,生产科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,各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。 六、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、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,稳定生产装置,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。 七、危险废物的收集、贮存、转移、利用、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。 八、制定环境保护应急预案,定期进行事故演练,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,要按照应急预案清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。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,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接受调查处理。